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816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肖树军。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