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特第1号申请人郜某某。法定代理人郜永亮,1949年12月18日,农民。法定代表人张秀平,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郜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禹翠翠失踪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李启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