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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特第1号

郜某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特第1号申请人郜某某。法定代理人郜永亮,1949年12月18日,农民。法定代表人张秀平,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郜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禹翠翠失踪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李启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