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89号原告和平,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贺得平,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辛泽良,博爱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平诉被告贺得平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修金
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
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