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第2898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第289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哲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代敬辉

审判员  张光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光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