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第289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哲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代敬辉
审判员 张光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光普 来自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第289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哲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代敬辉
审判员 张光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光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