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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1396号

肖承孝与王秀杰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玉兰,肖继跃,王秀杰,王宝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兰,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肖继跃,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兼上述二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肖维,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秀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宝宗,男,1940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肖承孝与被执行人王秀杰、王宝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9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承孝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肖承孝死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顺执异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侯玉兰、肖继跃、肖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三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9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三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薛 祥

代理

审判员  麦育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