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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970号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钱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4民初1970号

原告:李某,无业。

被告:钱某,职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2015年6月份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因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便产生矛盾,天天争吵,夫妻感情不和,难以共同生活。

原告李某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被告同意与其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自愿同意离婚;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