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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393号

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宋振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宋振国,冯速梅,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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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93号

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6360978-8。

法定代表人:雍金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92088-4。

法定代表人:肖维芝,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振国,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冯速梅,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组织机构代码70497038-X。

法定代表人:宋振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宋振国、冯速梅、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80元,减半收取415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40元,由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