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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518号

郭立峰与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立峰,潘登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518号

原告:郭立峰。

被告:潘登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峰与被告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立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