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财保11号申请人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叶武,男,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部科员,住浦城县。被申请人叶建江,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申请人江爱萍,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申请人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叶建江、江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建江在南平市荣华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和查封被申请人叶建江、江爱萍共同共有的座落在浦城县皇华山路号创美楼幢层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叶建江在南平市荣华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2、查封被申请人叶建江、江爱萍共同共有的座落在浦城县皇华山路号创美楼幢层房屋(浦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荣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