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武。被执行人李怀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武与被执行人李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2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怀玉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