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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28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覃光团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覃光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组织机构代码:89879316-5.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光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覃光团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光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光团归还信用卡透支款21574.09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光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覃光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覃光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韦彰生

审判员 咸治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