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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141号之一

周浩与张福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浩,张福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周浩,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定,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张福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浩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浩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浩负担。

审 判 长  张传奇

代理

审判员  刘 序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