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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初字第320号

窦中香与平度市公安局麻兰派出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中香,平度市公安局麻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320号原告窦中香。被告平度市公安局麻兰派出所。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园区路6号。负责人梁法晓,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中香诉被告平度市公安局麻兰派出所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窦中香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中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中香撤回对被告平度市公安局麻兰派出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中香负担。

审 判 长  潘汝锋

审 判 员  张建波

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