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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922号

王子洋诉王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子洋,王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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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0381民初922号原告王子洋,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王保国(又名王三虎),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洋诉被告王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洋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子洋承担。

审判员  吉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