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20号原告王建英,农民。委托代理人解绍婕,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杜成,农民。被告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南京北路东岗河头村西。被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南京北路东岗河头村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琴岛路2号。被告于建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对被告王杜成、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