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98号
原告:瞿云芬。
委托代理人: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华芳。
被告:黄强。
原告瞿云芬与被告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罗华芳、黄强偿还给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罗华芳、黄强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3日,被告罗华芳因需向原告瞿云芬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华芳、黄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瞿云芬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罗华芳、黄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潘勤刚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