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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98号

瞿云芬与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瞿云芬,罗华芳,黄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98号

原告:瞿云芬。

委托代理人: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华芳。

被告:黄强。

原告瞿云芬与被告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罗华芳、黄强偿还给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罗华芳、黄强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3日,被告罗华芳因需向原告瞿云芬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华芳、黄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瞿云芬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罗华芳、黄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潘勤刚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