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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525号

周海明与王华波、王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海明,王华波,王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525号原告周海明,男,194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王华波,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肇事豫P×××××号车辆驾驶人。被告王丽娜,住太康县。系肇事豫P×××××号车辆所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明诉被告王华波、王丽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肇事车辆豫P×××××号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华波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