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525号原告周海明,男,194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王华波,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肇事豫P×××××号车辆驾驶人。被告王丽娜,住太康县。系肇事豫P×××××号车辆所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明诉被告王华波、王丽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肇事车辆豫P×××××号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华波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