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22号申请执行人温美英,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朱小莉,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滨江路消防支队正对面(锦江百浪40号店)。被执行人周书躬,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温美英申请执行朱小莉、周书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莉、周书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