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057号
原告:杨泽和,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徐烈悍,1964年1月20日。
被告:江黄伟,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区。
被告:韦洪,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和与被告江黄伟、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泽和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韦洪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和撤回对被告韦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另案处理。
审 判 长 谢宗钧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