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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057号

杨泽和与江黄伟、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泽和,江黄伟,韦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057号

原告:杨泽和,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徐烈悍,1964年1月20日。

被告:江黄伟,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区。

被告:韦洪,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和与被告江黄伟、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泽和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韦洪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和撤回对被告韦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另案处理。

审 判 长  谢宗钧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