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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776号

谢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776号原告谢某某,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