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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刑更22号

姚新华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502刑更22号被告人姚新华,曾用名柳新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16年4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6)浙050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新华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罪犯姚新华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姚新华确患有3级高血压(很高危),伴靶器官受损-尿微量白蛋白增高等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姚新华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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