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892号原告潘建全,男,1959年6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梁仕锦,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戚健芳,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潘建全与被告梁仕锦、戚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金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065元。因原告潘建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90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65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石金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瑞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