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327-4号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明静、韦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明静,韦凤珍,黄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2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明静,居民。被执行人韦凤珍,居民。被执行人黄刚,居民。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明静、韦凤珍、黄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明静、韦凤珍、黄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另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明静、韦凤珍、黄刚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明静、韦凤珍、黄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世友

审 判 员  姚福光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