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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4051号

林向阳等7人与深圳市汇海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向阳等,深圳市汇海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林向阳等7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海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吓坑路12号丁甲岭工业区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06155128。法定代理人梁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劳人人仲(龙岗)案(2015)3730-373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海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海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余额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91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3.68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海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335.6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