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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异50号

孙应兰与白燕平、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应兰,白燕平,郭玉萍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异50号申请执行人孙应兰,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张庄小区。被执行人白燕平,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二区。被申请追加人郭玉萍,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白燕平之妻。本院在执行孙应兰申请执行白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应兰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白燕平的配偶郭玉萍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孙应兰于2016年5月19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白燕平的配偶郭玉萍的追加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孙应兰撤回对郭玉萍的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权

审判员  乔 俐

审判员  雷晓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