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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98号

通化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祥彪、高祥坤、高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化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祥彪,高祥坤,高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98号

原告:通化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董事长。

被告:高祥彪,男,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

被告:高祥坤,男,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

被告:高丽丽,女,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祥彪、高祥坤、高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化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景全

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

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广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