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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44号之一

曹紫汶与执行徐瑗、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估拍卖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紫汶,徐瑗,孙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紫汶,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徐瑗,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孙建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曹紫汶申请执行徐瑗、孙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10日以(2015)蓬执保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徐瑗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瑗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