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闫俊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文胜,男,满族。本院在执行闫俊平与孙海、张军、锡林浩特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文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俊平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16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00元、执行费14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