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486号原告陈威,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胡作申,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邓伟,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诉被告胡作申、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同被告已协商好,二被告将在短时间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威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威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陈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显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