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陆平云。被执行人黄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萍在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50万元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萍在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