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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执176号

陆平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平云,黄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陆平云。被执行人黄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萍在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50万元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萍在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