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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0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山中联莱芜水泥有限公司,山东格莱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泰山中联莱芜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格莱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涛,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山中联莱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格莱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