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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民初241号

原告李衍富与被告孙兆莉、刘同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衍富,孙兆莉,刘同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241号原告李衍富,1977年5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孙兆莉,1964年8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刘同兴,1972年11月23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衍富与被告孙兆莉、刘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衍富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