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313号原告陈花英,女,生于1966年9月30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永年县东苏标准件厂。住所地:永年县西苏乡东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29600039033。经营者:牛丙宪,男,生于1954年12月9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英诉被告永年县东苏标准件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9日原告陈花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永年县东苏标准件厂价值6404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永年县东苏标准件厂、牛丙宪价值64049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永年县东苏标准件厂、牛丙宪存款640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占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