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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2088号

张丽民与许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民,许爱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88号

原告:张丽民(曾用名张利明)。

被告:许爱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民诉被告许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