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88号
原告:张丽民(曾用名张利明)。
被告:许爱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民诉被告许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
张丽民与许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88号
原告:张丽民(曾用名张利明)。
被告:许爱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民诉被告许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