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497号原告孔旭山,男,生于1958年6月9日,汉族,武安市午汲镇下泉村128号,现住永年县。被告李攀峰,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旭山诉被告李攀峰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9日原告孔旭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攀峰价值310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攀峰价值31006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李攀峰存款310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竞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