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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497号

孔旭山与李攀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旭山,李攀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497号原告孔旭山,男,生于1958年6月9日,汉族,武安市午汲镇下泉村128号,现住永年县。被告李攀峰,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旭山诉被告李攀峰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9日原告孔旭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攀峰价值310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攀峰价值31006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李攀峰存款310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竞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