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793号原告武汉德力骐达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中华。委托代理人马峰。被告湖北弗莱克斯冷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德力骐达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弗莱克斯冷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德力骐达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德力骐达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德力骐达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德力骐达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