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419号
原告:吕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419号
原告:吕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