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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4号

刘德魁与茄子河区铁山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4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魁,男,1943年7月24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XXX,现住XX。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福刚,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刘德魁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供水合同纠纷(2015)茄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82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铁西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张广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