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周珂宇(曾用名周轻云),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昊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跃,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昊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劲跃,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黄进方,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5日,住址绵阳市。被执行人胡跃,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3日,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新场村**组。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周珂宇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昊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昊亿建材有限公司黄劲跃、黄进方、胡跃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昊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昊亿建材有限公司黄劲跃、黄进方、胡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