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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6182号

国昌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昌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6182号原告国昌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雄县米北。法定代表人李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村西。法定代表人范卫国。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委会北200米。负责人吴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昌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昌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昌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国昌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昌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九十五元,由原告国昌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国昌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一千五百七十元。

代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