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涿民初字第479之二号原告张治军。被告张连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支公司。负责人李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治军诉张连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用7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瑞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