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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222号

程祥吉、肖青等与王靓、周书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程祥吉,肖青,王靓,周书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222号

申请人:程祥吉,男,汉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肖青,女,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王靓,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

申请人:周书群,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程祥吉、肖青与被申请人王靓、周书群因欠款发生纠纷。

申请人程祥吉、肖青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靓、周书群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淮北市某号房产(产权证号:号),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祥吉、肖青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靓、周书群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淮北市某号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号)。

二、查封担保人肖青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号)。

三、查封担保人肖青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