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853号原告邢军永,农民。被告闫业中,约59岁,农民。被告闫建设,约50岁,农民。案由:民间借贷。关于原告邢军永诉被告闫业中、闫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清付现金11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军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业中、闫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军永撤回对被告闫业中、闫建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邢军永负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