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金世凤,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万达汽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208435X。
法定代表人:贺亚。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世凤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万达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綦法民初字第06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万达汽配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世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13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万达汽配有限公司已停产,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贺亚的下落。本案申请标的额为11,132元,执行兑现0元,未执行兑现11,1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1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6995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许 波
代理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