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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67号

于越波与朱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越波,朱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67号原告于越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朱庆丰,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崔海军,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越波诉被告朱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越波负担。

审 判 长  许勇花

审 判 员  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仁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