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4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4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