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人,农民,捕前住本村。2015年8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西区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郝俊杰。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晋0981刑初6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6)晋09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098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李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建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俊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泳江
审判员胡正斌
审判员侯亮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