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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788号

刘媛媛与李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媛媛,李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刘媛媛。

被执行人:李帅。申请执行人刘媛媛与被执行人李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媛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以(2016)鲁0304执788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2016)鲁0304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6)鲁0304执788号案件申请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运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