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劳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郝香梅,女,汉族。原告李国伟,男,汉族。原告李松峰,男,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林(又名王伏林),男,汉族。被告万军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怀生。委托代理人孙江松。被告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青吉。委托代理人吕鹏,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香梅、李国伟、李松峰诉被告王福林、万军立、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香梅、李国伟、李松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林、万军立、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香梅、李国伟、李松峰撤回对被告王福林、万军立、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李海东
人民陪审员 闫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