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刑更1627号

王晓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627号罪犯王晓芳。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芳犯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晓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2次,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